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醫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元震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緝
字第1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元震明知其未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資格 ,不得擅自執行醫師診療相關之醫療業務,竟基於非法執行 醫療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10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15 日止,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其所開設之「神針堂」,對 包含曹芷瑜、蔡宜樺在內之不特定病患施以針灸之醫療行為 ,以此方式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莊元震涉有醫師法 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莊元震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1年10月20日死亡,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莊元震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 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