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耀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
日111年度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卓耀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卓耀元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