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48號
TYDM,111,訴,648,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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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成祥


具 保 人 何得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6
27號、111年度偵字第17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得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何得瑋因被告溫成祥詐欺等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5月30日 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 喚應於111年7月21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卻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或偕同被 告到庭,而被告、具保人斯時均未在監、在押,被告亦因另 案逃匿遭司法機關通緝,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具 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 、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 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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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