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潘秀華
代 理 人 郭力菁律師
被 告 蔡世祿
朱苔莉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1年10月11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9067、90
6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46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起訴或 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之4、第273條第6項亦分別有所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潘秀華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委任律師具狀聲請 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刑事委任狀附卷可 稽;惟上開聲請交付審判狀雖經委任律師提出,惟並未附具 體理由,且代理人至今仍未見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 補正理由之必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