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91號
TYDM,111,聲判,91,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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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李郅民

被 告 卓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
國111年6月19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166號駁回聲請再議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
447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告訴人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除須委任 律師提出理由狀,並應遵守10日之不變期間,倘逾告訴人收 受處分書後10日之不變期間始向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而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係屬不可 補正之情形,應逕予駁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李郅民以被告卓素貞涉犯傷害罪嫌, 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經檢察官於民國111 年4月3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476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 人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6月19日以 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16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 書於111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居所「桃園市○○區○○街00號 」,由同居人即聲請人妻子蔡麗華收受等情,有卷附之上開 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上聲 議卷第11頁、第13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 實。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期間,應自其收受處分書之翌 日(111年6月28日)開始起算10日,又依據法院訴訟當事人 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聲請人之居所地為桃園市桃園區 ,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期間之末日為11 1年7月7日(星期四),且該末日並非例假日,毋庸延展, 惟聲請人於111年10月19日始自行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交付



審判之聲請,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首頁之本院收狀戳記印 文1枚可按,是本件聲請顯已逾期,且屬不可補正之情形, 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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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