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40號
TYDM,111,聲,3640,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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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郭建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75519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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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