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04號
TYDM,111,聲,3604,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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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朱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朱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朱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於民國106年1 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於111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 01757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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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