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貽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貽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貽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 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57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