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友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鈞 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6月25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1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82 0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月19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故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2月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