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473號
TYDM,111,聲,3473,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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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8號
111年度聲字第34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世政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852號、第41575號),及經聲請人即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世政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林世政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世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 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復經 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
三、被告另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 字第30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1年11月11日起入監執行, 執行期滿日至113年5月10日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檢察官 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堪 認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11年1 1月11日起撤銷羈押。
四、又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自無從 再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准否之裁定,是被告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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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