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393號
TYDM,111,聲,3393,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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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許昱成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許昱成 倘認其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 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 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屬無據 ,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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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