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2519號
TYDM,111,桃簡,2519,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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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峻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30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峻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叁包(含外包裝叁只,驗餘淨重貳點捌伍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莊峻瑋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第2行至 第3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修正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並增列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不得非法持有第二 級毒品,竟任意自他人處收受而非法持有之,所為實屬不該 ,且被告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經驗,當知毒品不但戕 害國民身體健康,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竟仍漠視 法令禁制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實 際持有之時間短暫,所生之危害非大,及其所持有毒品之數 量,暨被告自始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 結晶3包(驗餘淨重2.855公克,含外包裝3只,即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殘渣袋)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 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而該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俊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941號
  被   告 莊峻瑋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峻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0日下午6時許,在 桃園市○○區○○路00號「凱悅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阿璋」購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晚 間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至 桃園市○○區○○○0段000號前,因未開啟牌照燈且車速過快, 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搜索,並主動提出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3包(淨重2.859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峻瑋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又為警 查獲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859公克),並有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毒品編號:DR111-09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殘渣袋,請依同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王俊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瓊之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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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