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1655號
TYDM,111,桃簡,1655,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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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傅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19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馬來西亞精力紅糖」壹盒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如下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一)附件事實欄一倒數第三行至倒數第一行「嗣因民眾檢舉, 經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於110 年6 月10 日購買上開含Tadal afil成分之藥物供鑑驗,發現確含Tadalafil成分,始循 線查悉上情。」應更正為「嗣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人員發現 上開販售訊息後,遂基於無購買真意之查緝目的,於110 年6 月10 日,以新臺幣1800元之價格下標訂購上開含Tada lafil成分之「馬來西亞精力紅糖36顆裝」1盒,此次犯行因嘉 義市政府衛生局人員並無購買真意而止於未遂。而上開「 馬來西亞精力紅糖36顆裝」1盒,經送驗後確認檢出含Tadalaf il成分,而查悉上情。」。
(二)被告甲○○雖辯稱:「馬來西亞精力紅糖」是我買太多吃不完才 低價賣出,我不知道「馬來西亞精力紅糖」內容物為何,我只 知道精神會變好云云(偵卷第9頁),然觀諸被告刊登「 馬來西亞精力紅糖」的蝦皮網頁,其中標明「老司機都懂的神 物」、「精力旺盛O頂天立(弟)」、「不僅保養、更是 夜晚的必需品」,顯係在向瀏覽者暗示該物有「壯陽」、 「性行為持久」之效果,並非僅有「精神變好」而已,但 刊登文字又刻意迴避「壯陽」、「持久」等可能被察及不 法之關鍵字,反而隱諱提及「老司機都懂的神物」,益證 被告明知販賣本案商品確實涉及不法而會遭到查緝,方才 如此。
(三)至被告所稱低價賣出云云,似主張自己並無營利之意圖,



然被告未能提出其購入來源進價之相關證明,其供述本不 能盡信,再考量被告在網頁上以「免運」等手法吸引人購 買及上揭兜售之文字,更證其有營利之意圖。
二、論罪科刑:
(一)按藥事法關於偽藥及禁藥之定義,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 22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將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之藥品列為偽藥;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再按明知 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立法者應係將販賣 禁藥、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者對社會之危害同視,而將此 皆列於同項處罰之列,是在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法 定刑均相同情形下,倘其行為客體同一,而行為有既遂、 未遂之別,有別無其他足資比較情節輕重之相同基準,自 應以既遂之情節重於未遂者,二者間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從一重論以既遂之罪(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014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5次 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所上網刊登販賣含Tadalafil成分之「馬來西亞 精力紅糖」,從商品包裝外觀即知係國外製造(被告亦在網 頁上表明是「馬來西亞進口」),復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字號,足證核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規定之禁藥。被告卻意圖販賣而利用網路將之上網 兜售而陳列,業已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 陳列禁藥罪。而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基於蒐證之意思, 向被告購買上開「馬來西亞精力紅糖」,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 ,惟因購買之衛生局人員並無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 真正完成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是被告上開所為乃屬販賣 行為之未遂階段。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4 項、第1 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之販賣禁藥既遂罪,容有未洽,惟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及 販賣禁藥行為係同一條項中所規定之不同行為態樣,而販 賣禁藥部分僅屬行為態樣既、未遂之分別故無庸變更起訴 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參照),併 此敘明。
(四)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及販賣禁藥



未遂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前開實務見解,在法定刑相 同之情形下,倘其行為客體同一,而行為有既遂、未遂之 別,又別無其他足資比較情節輕重之相同基準,自應以既 遂之情節重於未遂者,是應從一重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牟己利,罔顧法令 而在拍賣網頁陳列禁藥對外兜售,不僅造成政府機關難以 有效管理藥品之漏洞,亦危害於國民健康及用藥安全,所 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之規模及查得 之禁藥數量均非鉅,陳列期間非短,並係以網路方式陳列 之犯罪手段,兼衡其前無任何因有罪而為法院判決確定之 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 參,然遭查獲後矢口否認犯罪,難認有坦白犯行認錯悔過 ,及其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六)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限,而被告就 本案所犯者為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故意販賣禁藥未 遂罪,其法定本刑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上開所犯雖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依 同法第41條第3項、第8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至可否 易服社會勞動及如何執行,要屬執行事項,當俟本案確定 後,另由執行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 點之相關規定審酌之,非屬法院裁判之範圍。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販賣上開含Tadalafil成分之「馬來西亞精力紅糖」 共計1800元,為被告供稱在卷,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二)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 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 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



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 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衛生局人員購買之上開含Tadalafil成分之「 馬來西亞精力紅糖36顆裝」1盒,係衛生局人員為執行查緝而 佯裝消費者自被告所刊登之前揭網站所購入,係基於蒐證 目的所為,主觀上並無買受之意思,事實上並沒有完成買 賣,上開物品仍屬被告所有,核屬供被告犯本件犯行所用 之物,然觀諸卷內事證,尚無從知悉上開含Tadalafil成 分之「馬來西亞精力紅糖」是否已由主管機關依其權責沒入銷 燬,是依前開說明,當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至於其中鑑驗所用罄「馬來西亞精力紅糖」,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 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641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未經檢具藥品之成分、規格等有關資料及證件,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不得販賣任何藥品,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竟仍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底某日,在其桃園市○○區○○○0000巷00號住處,以帳號「candy00000000」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免運現貨馬來西亞精力紅糖36顆裝」之販售含有Tadalafil成分藥物之訊息。嗣因民眾檢舉,經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於110 年6 月10 日購買上開含Tadalafil成分之藥物供鑑驗,發現確含Tadalafil成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0月14日桃衛藥字第1100095394號函、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9 月17 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2781號函、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10年9月10日嘉市衛食藥字第1101201127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蝦皮購物訂單資料、「馬來西亞精力紅糖」及其網頁照片。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等罪嫌。扣案之禁藥,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雯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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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