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元寶
莊立玉
原 告 張○翔
被 告 張貴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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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晉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24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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