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能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462
號、110年度軍偵緝字第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柯能耀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之「而親 自或透過靳嵐嵐之男友陳禹任,邀約林宇彥、靳嵐嵐投資」 更正為「而親自邀約林宇彥投資、利用不知情之陳禹任(即 靳嵐嵐之男友)邀約靳嵐嵐投資」、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柯 能耀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時之自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儲字第1110926919號函及附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 111224839322651號函及附件」(111年度易字第612號卷, 下稱易字卷,第71至230、258至262、287至291頁)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㈡、被告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數次詐騙如附件起訴書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林宇彥、靳嵐嵐,使各該告訴人陷於錯誤而 多次給付款項,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就上開同一告訴人所為之多次 詐欺取財行為部分,分別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禹任向靳嵐嵐為施行詐術之犯行,為間 接正犯。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告 訴人之信賴,訛詐告訴人,使告訴人蒙受重大損失,其未能
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交易秩序,足見被告法治 觀念已有嚴重偏差,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林宇彥、靳嵐嵐分別成立 調解及和解,願賠償告訴人林宇彥、靳嵐嵐財產上損害,堪 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 況、素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侵害 法益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詐欺告 訴人林宇彥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詐欺告訴人靳嵐嵐部 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即詐欺告 訴人靳嵐嵐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詐取如起訴書附表之告訴人林宇彥、靳嵐嵐所示部分之 犯罪所得,就此部分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歸還告訴人 林宇彥、靳嵐嵐,然被告已與告訴人林宇彥、靳嵐嵐達成調 解及和解,有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堪認已達徹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效,如再將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 或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詹佳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翎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6462號
110年度軍偵緝字第3號
被 告 柯能耀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能耀因無力償還葉力誠、王思涵、黃琳安(賴仁方之子) 、郭美蘭、趙品閑、許懷明、周士軒、蔡定宸、靳嵐嵐等9 人(前9人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本署110年度軍偵字第2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陳禹任(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 分)之借款或投資款或房屋租金等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間,向林 宇彥、靳嵐嵐(原名靳珮嵐)佯稱其經營進口球鞋代購,如 投資資金進貨轉售,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而親自或透過靳 嵐嵐之男友陳禹任,邀約林宇彥、靳嵐嵐投資,致林宇彥、 靳嵐嵐陷於錯誤,林宇彥、靳嵐嵐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交付現金予柯能耀,或 存、匯款至柯能耀指定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帳戶,使柯 能耀得以清償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債務,獲取債務免除之 不法利益。嗣林宇彥、靳嵐嵐遲未獲取投資及獲利款項,經 質問柯能耀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宇彥、靳嵐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平鎮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柯能耀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親自或透過同案被告陳禹任向告訴人林宇彥、靳嵐嵐邀約投資進口球鞋代購業務,並取得現金,或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帳戶作為收取告訴人2人投資款項帳戶,惟得款後係支付對另案被告葉力誠等人之債務之事實。 2 同案被告陳禹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伊與告訴人靳嵐嵐為男女朋友,伊因被告招攬認有利可圖,經被告同意亦招攬告訴人靳嵐嵐加入,有依被告指示,提供羅百伸、鍾宇菱、卓靜儀、林宇彥、鄒年翔等人銀行帳戶予告訴人靳嵐嵐匯款,惟告訴人靳嵐嵐匯款金額有一部是伊本人的出資之事實。 3 告訴人林宇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告訴人靳嵐嵐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證明同案被告確有陸續交付伊合計181萬元,讓伊分別與伊個人投資款一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帳戶,伊本人實際出資額為50萬元之事實。 5 另案被告葉力誠、王思涵、賴仁方、郭美蘭、趙品閑、許懷明、周士軒、蔡定宸、靳嵐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因積欠另案被告葉力誠、王思涵、賴仁方、郭美蘭、趙品閑、許懷明、周士軒、蔡定宸、靳嵐嵐款項,而將渠等帳戶予告訴人林宇彥匯款,被告利用告訴人林宇彥匯款而免除債務之事實。 6 被告簽發本票影本7紙 佐證被告向告訴人林宇彥拿取投資款而簽發本票擔保等情。 7 告訴人林宇彥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各1份 佐證告訴人林宇彥交付附表一款項予被告之事實。 8 告訴人靳嵐嵐所提供之與被告、同案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至羅百伸、鍾宇菱、卓靜儀、林宇彥、鄒年翔帳戶匯款單據各1份 證明係同案被告依被告指示,提供羅百伸、鍾宇菱、卓靜儀、林宇彥、鄒年翔等人銀行帳戶予告訴人靳嵐嵐後,告訴人靳嵐嵐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事實。 9 另案被告葉力誠名下中華 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思涵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仁方名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美蘭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品閑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懷明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周士軒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定宸名下合庫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靳嵐嵐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因積欠另案被告葉力誠、王思涵、賴仁方、郭美蘭、趙品閑、許懷明、周士軒、蔡定宸、靳嵐嵐款項,而將渠等帳戶予告訴人林宇彥匯款以免除對另案被告葉力誠、王思涵、賴仁方、郭美蘭、趙品閑、許懷明、周士軒、蔡定宸、靳嵐嵐債務之事實。 二、核被告柯能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第2項之詐欺取 財、得利罪。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多次騙取告訴人林宇彥 、靳嵐嵐款項獲利或免除債務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 於相近時間為之,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而被告就告訴 人2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係侵害不同財產法益,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詐欺所得之款項,為被告
犯罪所得之物,尚未返還告訴人2人之部分,請依法宣告沒 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嫌部分,經查,被告上開犯行並無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 、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 定犯罪所得之行為,難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 犯行,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詹 佳 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 莉 娟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銀行 款項(新臺幣) 戶名 1 108年3月22日 桃園市○○區○○街000號12樓(柯 能耀舊住處) 面交 25萬元 2 108年3月22日 至 108年7月14日 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火車站 門口 面交 53萬8,000元 3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面交 44萬8,000元 4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面交 10萬元 小計 133萬6,000元 以下均為匯款 1 108年10月12日 22:50 國泰世華桃園分行(桃園市○○區○ ○路000號) 無摺存款 國泰 000-000000000000 3萬元 郭美蘭 2 108年10月13日 23:26 萊爾富桃桐店(桃園市○○區○○路 000號) 無摺存款 國泰 000-000000000000 2萬元 郭美蘭 3 108年12月4日 23:37 桃鶯郵局(桃園市○○區○○路000 號)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趙姿晴 (後改名趙品閑) 4 108年12月4日 23:50 全家桃園民安店(桃園市○○區○○ 路00號)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渣打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賴仁方 5 108年12月5日 00:13 玉山銀行桃鶯分行(桃園市○○區○ ○路000○0號) 玉山 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1萬8,000元 蔡定宸 6 108年12月6日 無匯款單,無法查知匯款地點 玉山 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1萬5,000元 蔡定宸 7 108年12月6日 無匯款單,無法查知匯款地點 台企銀 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1萬6,000元 蔡定宸 8 108年12月11日 14:24 桃園成功路郵局(桃園市○○區○○ 路○段00號)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葉力誠 9 108年12月11日 14:44 合作金庫桃園分行(桃園市○○區○ ○路00號) 臨櫃無摺存款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8萬元 蔡定宸 10 108年12月23日 19:39 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 000號)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蔡定宸 11 108年12月23日 19:44 全家中壢環北店(桃園市○○區○○ 路000號)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蔡定宸 12 108年12月24日 12:34 華泰名品城(桃園市○○區○○路 000號1F)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蔡定宸 13 108年12月24日 12:35 華泰名品城(桃園市○○區○○路 000號1F) 玉山 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蔡定宸 14 109年1月3日 16:59 華泰名品城(桃園市○○區○○路 000號1F) 台企銀 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蔡定宸 15 109年1月4日 21:59 統一超商宏太門市(桃園市○○區○ ○路00000號) 台企銀 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2,000元 蔡定宸 16 109年1月6日 17:48 桃園高鐵ATM(桃園市○○區○○○ 路○段0號) 台企銀 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3,800元 蔡定宸 17 109年1月10日 15:25 合作金庫桃園分行(桃園市○○區○ ○路00號) 臨櫃無摺存款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8萬元 蔡定宸 18 109年1月10日 20:47 統一超商貴族門市(桃園市○○區○ ○路000號)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蔡定宸 19 109年1月14日 20:17 桃鶯郵局(桃園市○○區○○路000 號) 郵局 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蔡定宸 20 109年1月14日 20:24 玉山銀行桃鶯分行(桃園市○○區○ ○路000○0號) 玉山 000-0000000000000 合庫000-0000000000000 1萬元 蔡定宸 21 109年1月21日 未知 台企銀 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蔡定宸 22 109年1月21日 22:48 全家桃園桃都店(桃園市○○區○○ 路000號)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蔡定宸 23 109年1月23日 20:37 桃鶯郵局(桃園市○○區○○路000 號)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6,000元 王思涵 24 109年1月23日 20:40 統一超商宏太門市(桃園市○○區○ ○路00000號) ATM無摺存款 中信 000-000000000000 1萬元 許懷明 25 109年1月23日 20:42 統一超商宏太門市(桃園市○○區○ ○路00000號) ATM無摺存款 中信 000-000000000000 2萬元 靳嵐嵐 26 109年1月23日 23:03 全家桃園桃都店(桃園市○○區○○ 路000號)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9,000元 蔡定宸 27 109年1月30日 10:57 全家中壢萬能店(桃園市○○區○○ 路○段00號)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蔡定宸 28 109年2月1日 00:57 統一超商益志門市(桃園市○○區○ ○○街000號)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蔡定宸 29 109年2月13日 20:38 統一超商長虹門市(新北市○○區○ ○路000號)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蔡定宸 30 109年2月16日 23:25 統一超商鳳福門市(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 台企銀 000-00000000000 中信 000-000000000000 2,000元 周士軒 31 109年2月18日 未知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1,000元 蔡定宸 32 109年3月11日 17:09 全家桃園車站店(桃園市○○區○○ 路00號)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2萬元 蔡定宸 33 109年3月12日 02:16 統一超商城邦門市(桃園市○○區○ ○○街00號1樓) 台新 000-00000000000000 合庫 000-0000000000000 6,000元 蔡定宸 小計 61萬9,800元 合計 195萬5,800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帳號所有人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108年5月10日15:2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百伸 30萬元 2 108年5月15日15:1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宇菱 30萬元 3 108年5月15日15:11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卓靜儀 20萬元 4 108年7月17日15:4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宇彥 51萬元 5 108年7月23日12:55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年翔 60萬元 6 108年7月25日11:1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宇彥 40萬元 合計 231萬元(其中僅50萬元為告訴人靳嵐嵐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