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42號
TYDM,111,易,54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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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日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8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日淵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1 年1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法官請假,因而無法在原定 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 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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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