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環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21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桃
簡字第24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 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董環豪因妨害自由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審理後,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 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住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與告訴人施秋瑋之住處相鄰,詎其竟為滿足私慾,基於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8日上午6時49分 許,自其上址住處頂樓,攀越與告訴人住處相接之矮牆,未 經同意而無故進入告訴人住處頂樓曬衣處,並碰觸告訴人私 人衣物後離去,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規定甚明。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 成立調解,並於111年11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 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桃簡卷第21至22頁 、第25頁)。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