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1年度,137號
TYDM,111,審簡附民,137,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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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紫彤
被 告 張惟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39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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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