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075號
TYDM,111,審簡,1075,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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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非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354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772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非凡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非凡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3頁)」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非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 策,購入前揭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所為誠值非難;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 量及時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於警詢及 本院準備程序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素行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之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 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29日刑鑑字第1 108011242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93-95頁), 為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者, 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 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 併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 沒收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黃于庭提起公訴,檢察官賴瀅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5402號
  被   告 林非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非凡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8日21時40分, 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某汽車旅館外之統一便利超商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2萬元之價格,購得如 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愷他命純質淨



重共計5公克以上。嗣於同日22時許,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1段與經國路口違 規左轉,為警攔查,而於上開車輛之腳踏墊上查獲如附表所 示第三級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非凡對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 場照片6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字第11080 11242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認 定其犯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 靜 怡
檢 察 官 黃 于 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利 冠 頴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草莓果汁包 78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驗前總毛重500.45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409.64公克,推估78包均含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16.38公克。 2 白色包裝果汁包 6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驗前總毛重42.37公克, 驗前總淨重37.04公克, 推估6包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0.7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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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