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毓璿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4
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毓璿因於民國110年12月4日上午9時1 9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居所內, 見黃子秦(其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909號提起公訴)於社群網站 臉書(下稱臉書)「皇家傳承牛肉麵」粉絲專頁貼文下方,以 暱稱「黃子秦」留言:「這次確定是台灣牛?」等語,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得以共見共聞文之上開留言下 方回覆:「台灣牛我肯定是,另一個肯定的是綠圾塔綠班都 是低能」等語,又於同一時間,在臉書Etalking Kids粉絲 專業貼文下方,見黃子秦留言張貼其2人間之私訊對話,即 以留言回復回「說塔綠班智商不高還真的是可見一斑...腦 袋不裝腦不然要裝啥?還是你的腦就裝啥」等語,足以貶損 黃子秦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 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