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簡附民字,111年度,3號
TYDM,111,審原交簡附民,3,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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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姜淑貞
姜義晏
姜美
姜淑惠
姜淑敏
姜定帆
姜正文
姜秀美
姜金德
姜瑞美
被 告 何永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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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