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380號
TYDM,111,審交易,38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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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龍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龍章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47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龜山 區文化二路往新北市林口區方向行駛,行經文化二路34巷口 ,欲左轉入文化二路34巷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 行,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左轉,適告訴人賴婷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自對向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賴婷鈺 受有頸部挫傷、右膝挫傷、右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楊龍 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龍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賴婷鈺達 成調解,告訴人賴婷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本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88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5、37-38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檢察官施韋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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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