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錦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4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錦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主張被告前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提出 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證。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 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本院審核後認 被告本案所涉犯行確合於累犯規定之要件。然被告前所執行 完畢者為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所犯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其犯罪型態、罪質等皆屬不同,尚難認為被告 確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是依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後不予加重其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 克,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 來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 程度之潛在危險,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 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方勝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707號
被 告 黃錦龍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桃園 ○○○○○○○○○)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錦龍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 0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11年1
1月3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止,在桃園市桃 園區龍山街186巷內某工地飲用保力達酒及啤酒,明知酒後 仍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29分許,行經桃 園市○○區○○街00號前為警攔檢,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60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錦龍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取締酒後駕車酒精測試值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方勝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