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顗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機能益生菌貳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顗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110年度偵字第28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 之仿冒機能益生菌2包,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顗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後, 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0年度偵字第2815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機能益生菌2包,經鑑定確屬 仿冒我的輕食有限公司商標圖樣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之檢索結果、鑑定 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扣案之仿冒機能益生菌2包屬商標 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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