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燕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燕鈴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851號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 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6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8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係屬未經商標 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國際影視鑑定報告書2份 、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 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委託授權書、委任狀、形式 陳報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桃 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依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 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仿冒三麗鷗商標毛巾 158件 二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毛巾 41件 三 仿冒哆啦A夢商標毛巾 5件 四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毛巾 86件 五 仿冒三麗鷗商標包包 9件 六 仿冒哆啦A夢商標包包 7件 七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包包 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