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22號
TYDM,111,單聲沒,122,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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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飛機杯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6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飛機杯1 個,屬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猥褻之文字 、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67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111年9月10日止,緩起訴處分 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又該案 查扣之飛機杯1 個,為外盒包裝有猥褻照片之物品,此有扣 案物照片4 張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35 條第3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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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