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21號
TYDM,111,單聲沒,121,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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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沛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066號),聲
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君梵有限公司」印章及「徐煥開」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 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查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 字第106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可證(本院卷9-11頁、偵 1066卷17頁),自堪信屬實。而扣案之「君梵有限公司」印 章、「徐煥開」印章各1枚均係被告周沛柔所偽刻之印章,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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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