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10號
TYDM,111,單聲沒,110,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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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8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昱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9000號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7部分聲請書誤載 為45件,應予更正),為侵害商標權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前揭案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鑑定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人就扣案附 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鑑定報告書及卷頁 1 SAMSUNG充電頭 (採證物) 1件 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年6月18日鑑定報告書(110年度偵字第39000號卷一第121頁至第125頁) 2 SAMSUNG電池充電盒 97件 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年8月25日鑑定報告書(110年度偵字第39000號卷一第131頁至第139頁) 3 SAMSUNG電池 503件 4 SAMSUNG充電頭 226件 5 SAMSUNG車充 1件 6 SAMSUNG充電線 69件 7 SAMSUNG無線充電器 5件 (聲請書誤載為45件) 8 APPLE充電線 16件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鑑證人員魏詩儷於109年12月15日出具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附照片38張(110年度偵字第39000號卷二第11頁至第39頁) 9 APPLE充電頭 30件 00000000 10 APPLE耳機 6件 00000000 00000000 11 APPLE Airpods 2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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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