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84號
TYDM,111,單禁沒,984,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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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富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向富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084 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4、55、56號為不起訴處分 在案,而扣案如附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如附表「成分 」欄所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向富田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30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084號、111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54、55、5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 可憑。
㈡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成分」 欄所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 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中確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認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 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 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第2 項、第259條 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1 粉塊 1包(淨重1.6公克、驗餘淨重1.57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070號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卷第243頁) 2 粉末 1包(淨重0.4公克、驗餘淨重0.39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白色透明結晶 1包(毛重2.05公克、淨重1.72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淨重1.72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卷第253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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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