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408號
TYDM,111,單禁沒,140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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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富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富元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38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 、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 殺傷力之刀械;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 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8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 卷可查,而扣案之武士刀1枝,經送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8 月3日桃警保字第1100056144號函暨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武士刀1把確係 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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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