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72號
TYDM,111,單禁沒,1372,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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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傳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51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前含袋毛重○點一八一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傅傳發就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 件,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為警所查扣之白色 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除有上開物品扣案為憑以外,亦經被告 於偵查中所供承,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毒偵字2161號卷第43頁、第65頁、第99頁之扣押 物品目錄表、照片、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等件在卷可以證明 。依該鑑定書副本,上開物品(報告取名為白色或結晶晶體1 包)之驗前含袋毛重為0.1812公克,淨重為0.0368公克,經 取樣0.0035公克鑑驗之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從 而,上開物品因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除為鑑驗而用 罄之部分以外,應連同已沾染無從析離之微量毒品之外包裝 ,皆宣告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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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