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71號
TYDM,111,單禁沒,1371,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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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鼎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鼎盛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522號、第7788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4140號、第562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30 號、第2404號、第2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 一所示扣案物品,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 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亦檢出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准許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各檢出如附表一「說明」 欄所示毒品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針筒,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 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且該犯行因適用觀察、勒 戒程序之法律上原因而未被追訴,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駁回部分:
 ㈠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固亦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惟 該等物品送驗文號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1103054450號,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所載之來文 單位字號則為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44450號,二者字號有 別,致本院無從判斷該等物品是否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 成分,難認已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要件。
 ㈡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或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然因上述字號相近,無法排除其為誤載之可能性,本院認為 不宜逕援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諭知沒收,而應 由檢察官查明後另行提出聲請,併此指明。
 ㈢是以,檢察官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附表一: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備註 一 白色結晶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1.0380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編號:D0000000毒品原物檢驗報告) 109年度毒偵字 第6522號(即 聲請書附表編 號1) 二 白色透明晶體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1.37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45號鑑定書) 109年度毒偵字 第7788號(即 聲請書附表編 號2) 三 內含無色透明液體之 針筒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0.0790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 第4140號(即 聲請書附表編 號3) 四 結晶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1.22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 UL/2020/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10年度毒偵字 第5621號(即 聲請書附表編 號4) 五 白色微潮結晶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0.1950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 第2404號(即 聲請書附表編 號7) 附表二: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備註 一 軟管1支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 111年度毒偵字 第2864號(即 聲請書附表編 號8) 附表三: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備註 一 殘渣袋1包 無法判斷是否確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 110年度毒偵字 第1530號(即 聲請書附表編 號5) 二 注射針筒1支 無法判斷是否確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 110年度毒偵字 第1530號(即 聲請書附表編 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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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