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96號
TYDM,111,單禁沒,1296,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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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牧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牧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 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68、969、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 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3號、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968、969、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 憑。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顯見前開 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 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 物,於法要無不合。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 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0.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見107年度毒偵字第3659號卷第53頁) 2 白色粉末 2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0.75公克,淨重0.344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6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B0000000(見108年度毒偵字第6629號卷第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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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