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1年度,34號
TYDM,111,侵訴,34,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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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潔


選任辯護人 廖家瑜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36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且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犯罪事實
甲○○於通訊軟體Zoe結識代號AE000-A109424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並於民國109年6月15日11時21分至同日18時41分許,相約至甲○○位於桃園市○○區○○路0號3樓租屋處聊天,甲○○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無視A女已明示拒絕並掙扎推拒,仍將A女壓制在床上使之無法動彈,以手撫摸A女之胸部及下體,再以手指進入A女之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得逞。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供述證據, 檢察官、被告甲○○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本院卷第6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 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 力;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 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同法第 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11 4頁),核與告訴人A女、證人即A女之輔導老師梁碩娟於警 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偵卷17-20、75-76、87-89頁) ,並有LINE對話紀錄、A女就讀之甲學校(校名詳卷)110年 10月25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心理諮商及創傷評估報告 在卷可稽(偵卷43-62頁,偵卷不公開卷13-16頁),足認被 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值堪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之強制性交犯行,堪予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被告於犯 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過程中,所為撫摸告訴人胸部及下體之 強制猥褻行為,應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二、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最輕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惟行為時強制或違反意願之不法腕力程度、被害人受 創之程度,攸關被告主觀惡性、法益侵害等情節差異,應依 個案比例評價之。被告因一己私欲,不顧告訴人意願,以前 揭強暴之方法對告訴人遂行強制性交,固有不該之處。惟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承諾 分期賠償25萬元,有本院調解委員調解單在卷可稽(本院卷 107頁),被告已致力彌補錯誤,較之手段殘暴強制性交、 拒未賠償道歉之型態,顯有可憫,復酌以被告前無任何犯罪 紀錄之品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自制 力欠佳,偶犯重刑,然本院綜上酌量,依本件被告之主觀心 態、行為及告訴人客觀上所受侵害程度等情狀,比例權衡, 倘仍處以本罪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有情輕法 重之情形,在客觀上尚非不可憫恕,爰就被告上開強制性交 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違反告訴人之意願,率爾以上開 方式為強制性交犯行,侵害告訴人之身體與性自主決定權, 致使告訴人身心受創,同時破壞社會秩序安寧,所為實非可 取。惟考量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承諾分期賠償25萬元,而告訴人也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依法判 決等語(本院115頁),被告已略為彌補犯罪所生之損害, 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非無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犯罪手段、品行,暨其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現職刺青 師、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承諾分 期賠償25萬元,而告訴人也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依法判決等語 ,已說明如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合各情,復考量被告之年齡、智識經歷、家庭經濟 狀況,倘令其入監執行,恐沾染犯罪之惡習,或因此自暴自 棄,有礙其日後復歸社會,因認對於被告所科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 年。又為促使被告履行調解內容,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又為促 使被告日後更加注意行為規範,勿再犯同性質之犯行,造成 社會秩序危害,宜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犯罪等考量,爰分別 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 確定後2年內,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又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俾透過觀護人給予適當之督促,教導正確法治觀念 ,以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 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 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凌于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賠償對象 損害賠償內容 AE000-A109424(代稱A女) 被告甲○○應支付AE000-A109424新臺幣(下同)25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於每月10日前支付5000元予AE000-A109424,至25萬元全數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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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