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67號
TYDM,111,交附民,67,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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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附民原告 張金武


張劉玉梅

張鴻聖
張傑揮
張傑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附民被告 藍莉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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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