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8號
TYDM,111,交重附民,8,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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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璟錡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告 劉志威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劉志威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 10號),經原告李璟錡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 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 送民事庭審理,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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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