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允嫥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4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彭允嫥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彭允嫥因涉有頂替犯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