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17號
TYDM,110,附民,517,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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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訴訟代理人 黃中農
被 告 簡君國
謝佳霖
郭志旭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926號、110年度易字第9
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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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