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1
16、12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徐子媗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徐子媗於民國109年7月中旬某時起,加入微信暱稱為「徐志偉」、賴冠伊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徐子媗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12、1716號判決確定),由賴冠伊擔任提供附表二所示3個銀行帳戶及提領遭詐欺之人所匯款項之車手(賴冠伊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加重詐欺等罪,經本院判決後,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徐子媗則擔任向車手收取提領款項上繳之收水。嗣徐子媗、賴冠伊、「徐志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09年9月某時許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欺方法致所示之3人陷入錯誤(無證據證明徐子媗知悉詐欺集團成員以冒用公務員為詐術),附表三所示之3人遂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所示之匯款金額至所示之匯入帳戶,復由賴冠伊於附表四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所示提款金額,並於附表四所示轉交金錢時間、地點將詐欺贓款分3次交給徐子媗,徐子媗再遞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終致附表三所示之3人受詐欺後匯出之款項,從此不知去向無法追查。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取得,並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檢察官及被告徐子媗迄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皆未爭執證據能力,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偵12046卷2 91-292頁、金訴卷二52、65-66頁),核與共犯賴冠伊於警 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相符(偵12046卷21、119-121、29 0頁、金訴卷一69頁),復有附表二、三、四之「證據資料 」欄所示供述與非供述證據、被告於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 許現身中壢區中山路與復興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可證(見 附表二、三、四所示卷頁、偵12046卷211頁),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向車手收取車手提領附表三所示3人受詐欺之匯款並上 繳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又被告、賴冠伊、「徐志偉」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就事實欄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於緊密時、地,就附表三所示告訴人陳邱快受詐之 匯款分2次向車手收取後上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係侵害同 一法益且難以強行分離之獨立性薄弱行為,自應評價為接續 犯論以一罪。
㈡再被告於事實欄所為,係一行為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自應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斷。另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 罪數,而本案之被害人數係附表三所示之3人,自應依被害 人之人數分論併罰,將被告論以3罪。
四、量刑
㈠被告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被告固主張請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輕被告之刑(金訴卷二67 頁)。惟刑法第59條之適用,需行為人犯罪時,客觀上有值 得同情及憫恕之狀況,且縱課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始有適用 。查詐欺集團於我國猖獗數十年,國人受詐金額屢創新高, 且詐欺受害者不僅是表面上的金錢損害,更隱含受害者耗費 年歲青春之勞力成果遭任意剝奪的痛苦,實難認加入詐欺集 團擔任收水究有何情堪憫恕之處,況被告於109年7月及109 年8月即開始有收水之行為(均遭法院判刑確定),卻未知 所進退,續於109年9月為本案之收水行為,故於理於法,難 認有課以被告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狀。是被告上開主張並 不可採,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之刑。 ㈡被告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適用: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
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而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自 白洗錢犯行業如前述,然因想像競合之論罪結果,被告所犯 各罪均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致無從直接適用上開減刑規定減刑,但本院審酌 刑度時會一併衡量被告自白洗錢犯行之事實。 ㈢刑度:
審酌被告正值中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錢,亦對他人受詐 之痛苦無同理心而擔任詐欺集團收水,致附表三所示3位告 訴人及被害人受有損害,且迄今未賠償任何人,所為十分不 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犯後曾一度否認犯行,嗣後再自 白犯行之態度、行為時年齡、二三專畢業暨教育業之智識程 度、自陳家境勉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各罪量處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刑,再衡以各罪之行為時空密接程度、侵害 法益類別、刑罰邊際效應、預防需求、比例原則及恤刑等一 切因素後,酌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
被告於審理時供承:我109年9月10日上繳款項後的報酬至少 有拿到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金訴卷二65頁),是 該2,000元自係被告本案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瑋、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一:徐子媗之宣告刑
編號 主文 備註 1 徐子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陳邱快部分 2 徐子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張振基部分 3 徐子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林玥彤部分
附表二:本案供匯入詐欺款項之帳戶(即賴冠伊申設帳戶)編號 帳戶 證據資料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006-0000000000000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12046卷189頁)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存戶基本資料(偵10116卷87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偵12046卷187頁)
附表三:被害人遭詐欺之過程(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陳邱快(告訴人) 109年9月5日至10日間 詐欺集團以電話向陳邱快佯稱係「板橋分局陳姓隊長」,並稱陳邱快涉犯洗錢案件名下帳戶將被凍結,致陳邱快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上午10時18分許 70萬元 附表二編號1 ⒈陳邱快於警詢之證述(偵12046卷111-117頁) ⒉附表二編號1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同上卷191頁) 2 張振基(告訴人) 109年9月9日下午4時10分許 詐欺集團以電話及LINE等向張振基佯稱係張振基之同事「戴椿星」,並以有投資需求借款,致張振基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中午12時26分許 8萬元 附表二編號2 ⒈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32400卷81頁) ⒉通聯紀錄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87-93頁) ⒊張振基於警詢之證述(同上卷67-68頁) ⒋附表二編號2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149-150頁) 3 林玥彤 109年9月9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以電話佯稱係林玥彤之姪子「林俊佑」,並向林玥彤借款,致林玥彤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中午12時31分許 20萬元 附表二編號2 ⒈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10116卷81頁) ⒉LINE對話紀錄拮圖(同上卷17頁) ⒊林玥彤於警詢之證述(同上卷9-13頁) ⒋附表二編號2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91頁)
附表四:賴冠伊提領時、地及轉交金錢之時、地(時間為民國、 金額為新臺幣:元)
編號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款項來源 轉交金錢時間、地點 證據資料 備註 1 賴冠伊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17分許 合作金庫壢新分行(附表二編號1帳戶) 451,000 陳邱快 ①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45分,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作金庫壢新分行前,轉交共601,000元 ⒈監視器提領畫面(偵12046卷215頁) ⒉附表二編號1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同上卷191頁) ⒊附表二編號3帳戶對帳單細項(同上卷193頁) 2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30分許 中壢不詳地點(附表二編號1帳戶) 1,000 網路銀行轉帳至附表二編號2帳戶 3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33分、34分、36分、37分、38分許 合作金庫壢新分行設置之ATM(附表二編號1帳戶) 3萬、3萬、3萬、3萬、29,000 4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59分至2時5分許 中壢不詳某地(附表二編號1帳戶) 3萬、3萬、3萬、9,000 ②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51分,在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富邦商銀北中壢分行前,轉交共98,000元 網路銀行轉帳至附表二編號3帳戶 5 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40分、41分許 富邦商銀北中壢分行設置之ATM(附表二編號3帳戶) 5萬、48,000 6 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21分許 中壢郵局(附表二編號2帳戶) 131,000 張振基、林玥彤 ③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26分後某時,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壢郵局前,轉交共281,000元 ⒈監視器提領畫面(同上卷213頁) ⒉附表二編號2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32400卷149-150頁) 7 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23分、24分、26分許 中壢郵局設置之ATM(附表二編號2帳戶) 6萬、6萬、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