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25號
SCDA,111,簡,25,20221117,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
一、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意心間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
三千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