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張雲華
代 理 人 陳緯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2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3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255 004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164 005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843 006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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