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徐兆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79-NA-000423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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