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宣宥浩
法定代理人 王敏
被 告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萬200元,並已於同年月28日將 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 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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