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號
SCDV,111,訴,17,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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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川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星瑋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梁愷伶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施昱丞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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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