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川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星瑋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梁愷伶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施昱丞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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