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97號
SCDV,111,補,1197,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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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陳文鈴
被 告 詹成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占用面積(實際佔用面
積以測量為準),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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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