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64號
SCDV,111,補,1164,202211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鄭樑材

訴訟代理人 王殿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輝隆張進煌吳希敏呂自強洪金明間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參仟參佰參拾參萬零伍佰參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