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聶梅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益忠、羅仁泰、張瓊瑛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伍拾陸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
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