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41號
SCDV,111,補,1141,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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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許家維
被 告 許雅琁
許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
狀提出被告許子揚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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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