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周石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