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8號
SCDV,111,補,1128,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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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亥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景
被 告 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䕃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1,300元,應
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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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亥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